厦门鑫源发物资回收经营部

厦门大小轮胎回收

发布时间:2025-02-25

厦门大小轮胎回收-废旧物资行业回收经营模式合法性分析

(一)“散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用废企业”的三方交易模式

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一些大型钢厂、工程建设企业等通常会直接从当地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散户处实施采购,但由于散户个人无法或不愿为用废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用废企业便逐渐改变交易模式,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作为中间商参与废旧物资采购交易,从而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这一**开受现象在废旧物资行业相当普遍,“散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用废企业”的业务模式已经成为行业内的通行做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上述免征及抵扣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巩固了这种“散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用废企业”的回收模式。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时间国内涌现出了大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大多用废企业专门成立自己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形成“一对一”模式经营。针对上述经营模式如何适用税收政策及开受**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考虑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专门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定性问题规定如下:

“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上述规定实际上认可了“散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用废企业”的三方交易模式。根据该规定,用废企业直接向第三方个体人员收购废旧物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满足下列条件后,即可向用废企业开出相应的增值税专用**,该行为不构成虚开: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第三方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购货方开出**后,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

(3)购货方实际收货并将款项支付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第三方收购人员实际供货并收取货款;

(4)上列所开具增值税专用**所载货物数量、金额与真实交易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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